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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
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
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前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
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
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
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 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领取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供。 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被告人系外国人,且在境内有居住地的,应当送达居住地的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告判决结果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庭审期间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但法庭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
庭审期间,全体人员应当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随意走动;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接听电话,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有关人员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训诫; (二)训诫无效的,责令退出法庭;拒不退出的,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挥、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裁定准许撤诉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
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
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不重新开庭;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应当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