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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也可以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九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以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可以裁定准许;但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系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
对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宣判时,应当告知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