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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六条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九条
定期宣告判决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法庭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庭,并在宣判后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亲属送达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条
将未成年罪犯送监执行刑罚或者送交社区矫正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报告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一条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督促被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探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四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制定帮教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适时走访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六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附送必要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七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八条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九条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二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三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五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