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共 1652 条法律条文
找到 1652 条结果 · 第 11/83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