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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

本解释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四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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