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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