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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有关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的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申请拍卖留置的货物的,参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拍卖船载货物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诉讼或者仲裁前申请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可以执行海事强制令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准予申请人海事强制令申请的,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并发布海事强制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海事强制令由海事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法院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民事裁定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海事强制令发布后十五日内,被请求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就相关的海事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返还其提供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
被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要求海事请求人赔偿损失的,由发布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诉讼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并提供被保全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书除应当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载明相应内容外,还应当载明证据收集、调取的有关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海事请求人在采取海事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后,可以申请复制保全的证据材料;相关海事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其他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的,受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申请复制保全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海事证据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被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海事请求人赔偿损失的,由采取海事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指: (1)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 (2)被请求人已采取其他有效的担保方式; (3)海事请求人的请求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其他适当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包括受送达人的专门网址)等送达方式。 通过以上方式送达的,应确认受送达人确已收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和提交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 前款规定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开庭前向海事法院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
《海事事故调查表》属于当事人对发生船舶碰撞基本事实的陈述。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经法院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指涉及船舶碰撞的经过、碰撞原因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在各方当事人完成举证后进行交换。当事人在完成举证前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的,海事法院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指非当事人所持有,在开庭前尚未掌握或者不能获得,因而在开庭前不能举证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
因船舶碰撞以外的海事海商案件需要进行船舶检验或者估价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