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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负有野生动物保护和进出口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查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 (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二次以上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对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方法确定: (一)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二)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根据本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难以确定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对于涉案动物的种属类别、是否系人工繁育,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解释第十六条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多次实施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破坏黑土地资源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单位实施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 (一)非法占用黑土地实施建房、建窑、建坟、挖湖造景等工程建设的; (二)非法占用黑土地实施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活动的; (三)非法占用黑土地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等造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黑土地六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十二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应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或者污染环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黑土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妥当定罪量刑。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