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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 (二)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 (三)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 (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三)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 (四)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 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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