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13633 条法律条文

全部法律条文 · 第 197/682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前款规定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