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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技术手段将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诉讼材料,以及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后提交的,经互联网法院审核通过后,视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对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互联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他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互联网法院可以视情决定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 (一)开庭前已经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进行; (二)当事人已经在线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三)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互联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特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经当事人同意,互联网法院应当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 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已经约定发生纠纷时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的,或者通过回复收悉、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互联网法院进行电子送达,应当向当事人确认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受送达人未提供有效电子送达地址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将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近三个月内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常用电子地址作为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互联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 互联网法院向受送达人常用电子地址或者能够获取的其他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互联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在线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签名”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法院应当利用诉讼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案件纸质档案已经全部转化为电子档案的,可以以电子档案代替纸质档案进行上诉移送和案卷归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原则上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第二审法院在线审理规则参照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在地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由相应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五)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当事人之间采取格式条款形式约定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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