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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通过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涉案数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并有序接入诉讼平台,由互联网法院在线核实、实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互联网法院在线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出补正通知,并于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时间;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案件关联和身份验证。 被告、第三人应当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实施诉讼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