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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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