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13633 条法律条文

全部法律条文 · 第 250/682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发现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或者依法由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减刑、假释建议。 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其确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财产性判项;发现其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该减刑、假释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最高人民法 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最高人民法 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通知再审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