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13633 条法律条文

全部法律条文 · 第 319/682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