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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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