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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多次实施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收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