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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要求,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要求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等方面的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抗辩不予支持: (一)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但属于本解释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或者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 (二)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者选择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购买者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抗辩不应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予支持: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销售少量药品行为,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 (二)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生产者或者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相要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起诉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购买者诉讼请求;构成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 购买者行为侵害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名誉权等权利,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购买者承担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劣药,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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