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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应当比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因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只赔偿因违法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申请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 申请确认的,应当先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相应程序作出裁决或相关的决定。 申请人对确认裁定或者决定不服或者侵权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确认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未经依法确认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经依法确认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包括: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财产已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 能够返还财产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赔偿。 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时,可参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构成另案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审判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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