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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 当事人申请对接触前款所称证据的人员范围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及当事人的询问。 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的,技术调查官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询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出具说明或者补正,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该公证文书进行审核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网站或者宣传册等有关记载,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 (三)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四)行业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及时总结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和电子卷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经当事人同意,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及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件、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采取在线视频等方式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庭采取保全等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同时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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