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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逐案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整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区域范围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执行职责时发现社会治理领域中存在引起矛盾纠纷多发高发,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需要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司法建议的,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的原则,确保司法建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应当根据综合治理问题涉及的行业、领域等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向主管机关提出的,一般应当向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同级主管机关提出。发现的综合治理问题需要异地主管机关采取措施的,可以提出工作建议,层报相应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司法建议应当以人民法院名义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前,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调查研究,并积极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听取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实行统一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 司法建议书审议通过后,由院长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应当告知被建议单位就建议采纳落实情况等予以书面答复。答复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支持、配合、督促被建议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协同抓好司法建议相关工作的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司法建议涉及的问题重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司法建议书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完善审核、指导、考核、激励等机制,并将司法建议工作质效纳入绩效考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司法建议工作情况列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提出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以外的其他司法建议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参照本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制作规范 2.文书样式 3.封面样式 附件1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制作规范 为指导全国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制作,确保司法建议文书格式统一、要素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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