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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对侦查实验笔录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使用前款规定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 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或者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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