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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条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三)讯问未成年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勘验、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四章 证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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