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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五章 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五章 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第五章 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具有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五章 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告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章 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章 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章 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五章 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被告人的,应当立即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处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

邮寄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挂号邮寄给收件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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