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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
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 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可以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
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可以拟出法庭审理提纲,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 (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 (三)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 (四)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的名单; (五)控辩双方申请当庭出示的证据的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