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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务人为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或者受让人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对方主张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

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债权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受让人基于债务人对债权真实存在的确认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又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受让人知道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

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以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其履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追偿权,第三人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就其对债权人享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 (一)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抵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权成立的,应当认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等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但是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负担的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

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其他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该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但是应当在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难以根据本解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在认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 除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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