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二)是否随案移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的笔录; (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是否随案移送调解、和解协议、被害人谅解书等相关材料; (四)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是否随案移送具结书。 未随案移送前款规定的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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