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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