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四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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