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五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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