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五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作出调整;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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