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五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
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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