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履行诉前程序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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