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一)经审查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情形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已经消除且社会公共利益已经获得有效救济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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