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四十八条条行政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下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第五十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六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第五十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九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