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行政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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