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第三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终结审查;
(二)提出检察建议;
(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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