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第三十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