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第三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建议等发表明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意见应当在全面、客观地归纳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
集体讨论形成的处理意见,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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