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拟作出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拟作出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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