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三十七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三十七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对已被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报请审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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