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三十三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三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三日以内,将执行回执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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