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四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管辖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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