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四十七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