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六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