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四十一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