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八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第四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