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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