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一十七条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一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第二百一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第二百一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第二百一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第二百一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第二百一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第二百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