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